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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有報道指有市民買了保險但最終保不到險,只有大鑊如爆熱氣球引起公眾關注,事後才得酌情處理。換言之,賠你是人情,不賠是道理。不獲賠者,多數不了了之。這倒無可厚非,本港崇尚合約精神,合約既然寫明,要怪就怪買家簽名前無睇清楚。
保險的原意是風險攤分,即保險公司會先計算意外概率、預期值,加上其利潤後,由顧客攤分成本。這本來是生意正道;之不過,近年所見的保險公司賺錢之道,不是基於風險計算而是大玩文字遊戲。保險公司法律專家勢眾,條文的設計無懈可擊;反之買一千幾百甚至一百幾十元保險者,花工夫讀懂並讀通所有條文,時間上不划算。
保險公司看準這點死穴,凡遇糾紛可謂戰無不勝。然而,這種取巧猶如不少霸權般(如地產霸權),合法但未必合理,更不合情。諸如地產、銀行、保險等跨界別行業,有公共性質(public nature),須有社會責任。保險業界如果未能理想地賠償出意外者,便算辦不到風險攤分的社會角色。何謂「理想」固然難以量化,但亦非無客觀準則。
業界定會搬出合約為準則,但從社會角度而言,乃「有否將事情辦妥」才是準則。所謂「辦妥」,是買了保險而出意外者,通常能否得到合理賠償。
由此衍生出的問題,是買保險者是否通常「買對」保險,這包括保險銷售時有否對產品作足夠清楚的闡述,以及銷售時有否協助顧客評估風險。這如銷售理財產品,顧客往往無知,需要保障。
雷曼出事後港府整頓理財產品。看來,保險產品也需要來個監管性的整頓,導其重返做生意的正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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