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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況
香港法律服務業在滿足客戶對與內地投資有關的專業服務需要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很多在處理亞洲併購交易方面佔有頂尖地位的法律顧問機構,均在香港非常活躍。
內地企業在香港上市以及簡化內地企業來港設立公司的程序,亦有助刺激內地企業對香港律師事務所提供的各項專業服務需求上升。
《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實施的開放措施,有助香港法律服務界進入中國內地市場。
2010年,香港法律服務輸出總值達1.99億美元(15.5億港元),按年上升2.8%。亞洲是香港最重要的服務輸出市場,佔法律服務輸出總值的48.7%。特別是中國內地這個亞洲最大的市場,佔本港法律服務輸出總值的28.6%。
2. 香港的法律制度
1997年7月1日,香港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並根據「一國兩制」的方針,繼續沿用原有的法律制度。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儼如香港特區的小憲法,於香港特區成立時正式實施。
根據《基本法》,所有香港原有法律,除與《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均予以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有關國防和外交的法律外,概不在香港特區實施。
3. 香港法律專業
香港的法律專業分為律師和大律師兩個支流。律師的出庭發言權有限,而大律師在所有法院均享有不受限制的出庭發言權。在其中一個支流執業的法律專業人士,不能同時在另一支流執業。監管律師和大律師專業水平的組織分別為香港律師會及香港大律師公會。
雖然大部分法律專業人士都是私人執業,但也有為數甚多的法律專業人士在政府法律部門工作,或受聘於公共機構或私人公司為法律顧問,又或在香港大專院校從事教學及研究工作。
外國律師事務所在香港的法律服務市場舉足輕重。最新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4月底,23家外國註冊律師事務所與本地律師事務所在香港聯營。與此同時,超過半數註冊外籍律師受聘於本地律師事務所。
香港是亞洲的國際司法之都,超過9,000名律師及大律師在香港執業。截至2012年4月底,分別有788家律師事務所及70家外國律師事務所在香港開業,當中包括逾半數全球50大律師事務所。香港是一個重要的國際金融中心,對金融相關服務的需求有增無減,如首次公開招股,將有助刺激市場對法律服務的持續不斷需求。
4. 大律師數目
執業大律師總數 1,155
資深大律師 86
大律師 1,069
資料來源:香港大律師公會 - 截至2012年5月14日
5. 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數目
持有執業證書的律師 7,152
香港律師事務所 788
註冊外國律師 1,471
註冊外國律師行 70
資料來源:香港律師會 - 截至2012年4月底
6. 服務輸出
據最新數字顯示,2010年,香港法律服務輸出總值達1.99億美元(15.5億港元),與上年比較上升2.8%。2010年,亞洲保持為香港最重要的服務輸出市場,佔法律服務輸出總值的46.3%,其次是北美洲(28%)及西歐(16%)。在亞洲,中國內地是最重要市場,佔當年的法律服務輸出總值的28.6%。
香港法律服務業在滿足客戶對與內地投資有關的專業服務需要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中國內地是亞洲最大的併購市場之一,很多在處理亞洲併購交易方面佔有頂尖地位的法律顧問機構,均在香港非常活躍。與此同時,香港律師事務所在國際及內地均建立了強大的業務及客戶網絡。
內地企業在香港上市以及簡化內地企業來港設立公司的程序,亦有助刺激內地企業對香港律師事務所提供的各項專業服務需求上升。
近年,仲裁及調解逐漸普及,已成為法律訴訟以外另一種解決法律糾紛的途徑。香港是區內解決法律糾紛的首選地點。香港仲裁條例獲公認為世界上最完備的仲裁法例之一。《紐約公約》適用於香港,因此本港的仲裁裁決可通過大部分世界貿易經濟體的法院獲得執行。自《內地與香港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於2000年生效後,香港的仲裁裁決亦可在內地執行。
《香港仲裁條例》於2011年6月正式生效,訂明本地仲裁及國際仲裁均採用單一的仲裁制度。此舉可減少混淆,並令香港法例與國際標準接軌。新條例亦採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標準。
7. 《內地與香港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
中國成為世貿成員後,放寬了外資公司參與內地法律服務業的市場准入條件。《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實施的開放措施,亦有助香港法律服務業進入中國內地市場。
自CEPA於2004年實施後,內地已向香港法律服務業開放市場,其中的開放措施包括放寬對香港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的代表在內地的居留時間要求;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允許內地律師事務所聘用香港律師為法律顧問;以及放寬香港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的限制。
截至2012年5月1日為止,香港律師事務所(包括很多以香港為基地的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已設立111個代表機構,北京、上海及廣州是最熱門地點。此外,在CEPA的框架下,6家香港律師事務所已與內地律師事務所簽訂聯營協議,包括胡關李羅律師行。
CEPA允許內地律師事務所聘用香港法律執業者,但香港法律執業者不得辦理內地法律事務。香港律師因個案接受內地律師事務所請求提供業務協助,可不必申請香港法律顧問證。
CEPA亦允許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通過考試的香港律師,取得所需實習經驗,完成集中培訓和考核合格後,可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參與非法律訴訟事務。2011年,有91名香港居民完成國家司法考試,當中6名通過考試。
CEPA補充協議八訂明,研究擴大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並獲得內地律師執業證書的香港居民在內地從事涉及香港居民、法人的民事訴訟代理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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